> 文章列表 > 合同履行地最高院解释

合同履行地最高院解释

合同履行地最高院解释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如下:

1.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: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。

2.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:

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,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

交付不动产的,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

其他标的,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

即时结清的合同,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
3.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,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: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这些规定为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,有助于解决因合同履行地不明确而引起的纠纷。

其他小伙伴的相似问题:

合同履行地如何影响合同法律效力?

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?

即时结清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界定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