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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

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

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核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
1. 适用范围 :

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,如当事人、法定代理人、诉讼代理人、辩护律师、被取保候审人、保证人等,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以下决定不服时,可以提出刑事复议或复核申请:

驳回申请回避

没收保证金

对保证人罚款

不予立案

2. 原则 :

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复议、复核案件时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正、有错必纠的原则,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。

3. 申请程序 :

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。

申请刑事复议、复核应当在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。

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,应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。

4. 提交方式 :

申请刑事复议可以书面申请,紧急情况下或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,可以口头申请。

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。

以上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核程序的基本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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